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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系统参与人可开通多类业务权限
发布日期:2014-9-28   浏览:9558 次   
为 规范报价系统参与人管理及发行与转让业务,10日,中证资本市场市场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发布了《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参与人管理规则》(简称 “管理规则”)、《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发行与转让规则》(简称“转让规则”)。管理规则明确,参与人在报价系统的业务权限分为投资类、创设类、 推荐类、代理交易类和展示类。参与人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开通一类或多类业务权限。

管理规则所称报价系统参与人(简称“参与人”),是指签署报价系统参与人声明并在报价系统完成注册流程的法人或其他机构。

根据管理规则,参与人在报价系统的业务权限分为投资类、创设类、推荐类、代理交易类和展示类。参与人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开通一类或多类业务权限。

开通投资类业务权限的机构,可以在报价系统认购、申购、赎回、受让、转让已在报价系统注册的私募产品,并且可以通过报价系统办理签约、结算、支付等业务。

开通创设类业务权限的机构,可以在报价系统发行、创设私募产品或将自己在其他市场发行、创设的私募产品在报价系统注册转让,可以认购、申购、赎回、受让、转让已在报价系统注册的私募产品,并且可以通过报价系统办理签约、结算、支付等业务。

开通推荐类业务权限的机构,可以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推荐自己承销的私募产品在报价系统发行或推荐自己持有的私募产品在报价系统注册转让,可以认购、申购、赎回、受让、转让已在报价系统注册的私募产品,并且可以通过报价系统办理签约、结算、支付等业务。

开通代理交易类业务权限的机构,可以代理合格投资者在报价系统认购、申购、赎回、受让、转让已在报价系统注册的私募产品,并且可以通过报价系统办理签约、结算、支付等业务。

转让规则明确,私募产品在报价系统发行、转让的,应当在注册前在报价系统领取产品代码。 报价系统为私募产品的发行提供意向发布、在线路演、在线协商等服务。在报价系统发行注册私募产品之前,参与人可以在报价系统向特定参与人定向推介和询价。 参与人在报价系统定向推介和询价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报价系统相关规则,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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